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官山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4241667A。
法定代表人:*家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功法,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车孝玉,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佘敦兴诉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能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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