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08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官山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424166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诉被告合肥兴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