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水利工程处

江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水利工程处等与杜长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4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圣马可购物广场第18幢B71单元21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水利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豪州市涡阳县涡河闸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水利局,住所地*苏省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基层科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3日出生,,住*苏省泗洪县。
上诉人*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水利工程处、泗洪县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7月26日,上诉人*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水利工程处、泗洪县水利局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四方和解协议书。当日,上诉人*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水利工程处、泗洪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水利工程处、泗洪县水利局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水利工程处、泗洪县水利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11元,减半收取8155.5元,由上诉人涡阳县水利工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兵
审判员**
审判员朱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