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民辖3号
原告:涡阳县水利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农林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负责人:**强,该局局长。
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涡阳县水利工程处与淮南市八公山区农林水利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涡阳县水利工程处诉称,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农林水利局是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2011年7月27日,原告通过招投标,中了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的2011年度农村安全工程饮水I标段工程(系政府工程),由淮南市八公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实施。中标后,原告与淮南市八公山区农林水利局成立淮南市八公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办公室,并于2011年7月30日依法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该标段的全部工程。2011年12月8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农林水利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3000元。2012年8月27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后,该工程的总工程款为1550599元。2012年10月23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农林水利局又支付工程款592530元,尚欠工程款155069元。后经原告索要无果,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55069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以155069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7日开始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罚息百分之十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为其院辖区同级人民政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院不宜审理此案,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之一系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以其不便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根
审判员***
审判员魏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