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4民初1212号
原告:涡阳县水利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涡河闸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48594742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农林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强。
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丁山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涡阳县水利工程处与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农林水利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涡阳县水利工程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涡阳县水利工程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