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保险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30036910U。
法定代表人:李济华。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09766.4元[其中支付保证金3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5138.38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工程款3535170.98元、逾期付款利息649745.04元(以3535170.9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1476元、案件执行费4823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