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23民初5771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保险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30036910U
法定代表人:李济华,经理。
被告:舒城县城关第三小学,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舒西路与皖江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54862560808
法定代表人:廖琢佳,该校校长。
被告:舒城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大簧水巷2号教育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0032384440
法定代表人:包训祥,局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第三小学、舒城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元,被告舒城县城关第三小学、舒城县教育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继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支付原告外墙真实漆、乳胶漆、内墙乳胶漆人工工资230000元(最终以实际审计结论为准);判令被告舒城县城关第三小学、舒城县教育局分别在其拖欠工程款和负有监管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舒城县城关镇第一小学,即三小西校区新建项目综合楼建设工程。2013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一小项目部(一标)工程项目部签订《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将舒城县城关镇一小新建项目综合楼的内、外墙乳胶漆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约定进场建设方付款开始,付总款的50%,验收交付使用付总款的80%,工程审计结束后付总款的90%,剩余10%工程审计结束一年内付清。结算依据:按实计算。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按建设方要求,对涉案的舒城县城关镇一小一标回迁工程对外墙乳胶漆进行改色(白色改变浅灰色),2013年8月26日,校方现场负责人王兆权及工程监理邓道言在《外墙乳胶漆改色统计表》上对改色工程量签字确认。2014年8月13日,原告就教学楼、风雨操场的真石漆、教学楼的内、外墙乳胶漆、与被告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728200元。被告方施工负责人许来庆、束学长及李解福在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截止起诉前,被告实际下欠原告工程款近200000元。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其工程总量业经被告舒城县教育局委托审计完毕,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可依审计报告或重新委托第三方评估来确定。综上,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迟延支付原告外墙乳胶漆工程人工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方承担违约责任。舒城县城关第三小学作为工程发包方应在其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舒城县教育局因对涉案工程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工程量审计、工程款的发放等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应在其负有监督管理范围内对涉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舒城县第三小学、舒城县教育局辩称,1、原告与被告无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2、被告舒城县第三小学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结算审计,总价款9237598.65元。至2021年9月底,已经支付工程款920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10日,被告舒城县城关第一小学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舒城县城区教育布局调整城关第一小学迁建项目(一)标工程发包给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承建。2013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一小项目部(一标)工程项目部签订《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舒城县城关镇一小新建项目综合楼的内、外墙乳胶漆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于工程审计结束后一年内付清工程款。许来庆作为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2015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备案。2014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代表许来庆进行结算,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703280元。被告舒城县城关第三小学对工程审价后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形成结算。
原告自认在结算后尚欠工程款728200元的基础上,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又陆续支付款项,尚欠230000元工程款。但结算时所欠工程款标明为703280元,故认定尚欠工程款为205080元。城关第一小学已并入被告舒城县城关第三小学。
本院认为,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案涉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舒城县城关第三小学作为发包方与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未就工程进行结算,也未进行审计,且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诉请被告舒城县城关镇第三小学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舒城县教育局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各方没有民事合同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劳务报酬2050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谈 斌
人民陪审员  邓春银
人民陪审员  谢申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