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生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3783号
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30036910U(4-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张掖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MEA2X5。
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62元,减半收取24331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4331元。
审判员 任  鹏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