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执4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济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622执4322号案件的执行。
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立案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