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执4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济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622执4322号案件的执行。 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立案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