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2民初754号
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保险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3003691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扬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与包河大道交口金谷产业园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93900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扬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