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76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303110A。
法定代表人:高建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富伦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44041D。
法定代表人:田磊。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富伦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2575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2774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重庆富伦麦***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和股权、股票等财产。
本院派员至重庆富伦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即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9号14层查找,该处无该公司。
因重庆富伦麦***技术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磊高消费,对公司罚款50000元。
2019年12月11日,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向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告,其表示现不能提供重庆富伦麦***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未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综上,被执行人重庆富伦麦***技术有限公司现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国贞
审 判 员 吴成斌
审 判 员 邓 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