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48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富伦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44041D。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富伦麦***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0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富伦麦***技术有限公司在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富伦麦***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0执484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永鸿
审判员 刘利莉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 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