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财保780号
申请人: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1号13幢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121***8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44041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为11801***3900569035152。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