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44041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上诉人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53民初6669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已就债权债务达成了《对账备忘录》,双方的法律关系已转化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案涉双方就荣昌区行政中心涉密网机房建设工程签订协议,被上诉人施工后向上诉人提起支付工程款的诉讼,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虽就工程款达成《对账备忘录》,并不能改变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故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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