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亚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1215989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安二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44041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2854号裁决书,执行标的为244571.08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对外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轮候冻结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
本院派员至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即重庆市江**港安二路****查找,该处无该公司。
因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对公司罚款50000元。
2019年12月11日,本院将前述执行情况向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予以通告,其表示现在不能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未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综上,被执行人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汉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谭国贞
审判员***
审判员*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敏
书记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