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26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安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4404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渝0105民初199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工程款430,220.74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用共计4,438.33元。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工程款430,220.74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用共计4,438.33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26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毕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