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特150号
申请人: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76号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303110A。
法定代表人:高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9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44041D。
法定代表人:王田,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富伦麦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申请人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确认双方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重庆市公安局车管服务收费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