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财保2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申请人:***,男,汉族,1991男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申请人:吴刚,男,汉族,1996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申请人:刘同喜,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住安徽省岳西县。
申请人:张文龙,男,汉族,1988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申请人:朱斌,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人:储诚波,男,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申请人:王利平,女,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请人: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叶记,组织机构代码:91340828662917029G,所在地: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请人:王海南,男,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请人:王国训,男,汉族,1959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申请人***、***、吴刚、刘同喜、张文龙、朱斌、储诚波、王利平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在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岳西县温泉大道河湾组补征土地场地平整工程”工程款30万元予以扣留,保全金额以30万元为限。担保人胡晓斌以其所有的位于岳西县温泉镇解放村天悦水云涧15#楼105室房地产〔产权证编号:皖(2017)岳西县不动产权第0001127号〕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刚、刘同喜、张文龙、朱斌、储诚波、王利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在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岳西县温泉大道河湾组补征土地场地平整工程”工程款30万元,扣留期限二年;
二、立即查封担保人胡晓斌所有的位于岳西县温泉镇解放村天悦水云涧15#105室房地产〔产权证编号:皖(××)岳西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二年。
上述保全金额以3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吴刚、刘同喜、张文龙、朱斌、储诚波、王利平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严贤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 **燕
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