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2659号
原告: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回龙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叶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斌,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西县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来,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坤,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岳西县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安徽天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发宏
人民陪审员 王国庆
人民陪审员 汪洁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