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向阳旅社与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02民初1705号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向阳旅社,住所地阜阳市颍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85182416-3。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南路(阜阳文峰宾馆西门北侧胡同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358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向阳旅社诉被告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向阳旅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6元,减半收取70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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