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与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00788-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冯继辉,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子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郭勇,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辉华,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张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6元,减半收取29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林林
代理审判员  葛 勇
人民陪审员  王邦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 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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