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与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00788-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
被告: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子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峰。
被告:***,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洪军诉被告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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