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与***、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602民初500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郭辉,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曾用名杨广军),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罗记洋,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路。
法定代表人:任子清,公司总经理。
**诉***、阜阳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于8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佳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