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22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交城县高升石料厂,住所地交城县。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阜南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交城县高升石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