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82执2527号
申请人: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天河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公安路17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502M(4一5)。
法定代表人:应连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女,1991年2月23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执行原告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原告撤回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82执2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孙怀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