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4民初6896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公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502M。
法定代表人:应连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鸿志,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31200元予以冻结。原告***对上述
申请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7312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1200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5686元,财产保全费4176元,合计98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