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82民初4266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公安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1502M(1-5)。
法定代表人:应连友,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与被告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明光市天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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