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达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2869-2号
原告:合肥达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砀山路北星火路吴天园14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2C0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A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93872L。
法定代表人:李晓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达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达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达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达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6元,减半收取为5718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0138元,由原告合肥达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