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惠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惠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高青县木李镇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翡翠路以山西港澳广场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淄博惠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淄博惠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