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990号之一
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428069。
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登言,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敏,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广场A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93872L。
法定代表人:李晓飞,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晴
书记员沈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