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执恢647号
申请执行人:李之杰,男,194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系死者李景军父亲)。
申请执行人:韩夫英,女,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景军母亲)。
申请执行人:田小爱,女,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蒙城县(系死者李景军妻子)。
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200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景军之子)。
申请执行人:李晨晨,女,199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景军女儿)。
申请执行人:李某2,女,200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景军女儿)。
申请执行人:李某3,男,200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景军之子)。
被执行人:马敬忠,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李素荣,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马凤,女,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毕勇,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毕莹莹,女,汉族,1999年9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永,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王帅,男,199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李之杰、韩夫英、田小爱、李某1、李晨晨、李某2、李某3与马敬忠、李素荣、马凤、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勇、王永、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马敬忠、李素荣、马凤、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勇、王永、王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凤在中国农业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