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520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博览城41栋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金(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宿州市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宿州市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6元,保全费2197元,共计5363元,由原告宿州市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徐***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