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民终2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峰,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季承),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街道办事处汇源新村****,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审被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龙湖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峰,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南路现代制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祝家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芳,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九日
书记员夏春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