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民终1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龙湖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峰,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缓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批准其缓缴至2018年5月1日。到期后本院向***发出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其收到该??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德  道
审 判 员 杨  俊  举
审 判 员 李    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珊  珊
书 记 员 王珊珊(代)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