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0102行初40号
原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站区三十头社区龙湖东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6498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原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文忠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该局办事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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