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6执恢49-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发,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执行、执行和解、放弃及变更执行请求,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淇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鹤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豫06执恢49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淇县纬九路北侧、纬十路南侧、107国道东侧、淇园路西侧产权证号为淇县房权证淇县高村镇字第00053454、00053455、00053456、00053457、00053458号的房产。于2017年5月24日以(2016)豫06执恢49-1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淇县纬九路北侧、纬十路南侧、107国道东侧、淇园路西侧产权证号为淇国用(2013)第06817号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执7443号移送执行函,取得了淇国用(2013)第06817号项下110167.0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司法处置权;依照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出具的复函取得了淇国用(2013)第06845号项下38998.7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司法处置权。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淇县纬九路北侧、纬十路南侧、107国道东侧、淇园路西侧,产权证号为淇县房权证淇县高村镇字第00053454—00053458号项下的房产及鹤壁市劲纬土地规划勘测设计所测绘图所载淇国用(2013)第06817号项下110167.01平方米及淇国用(2013)第06845号项下38998.73平方米共计149165.7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坪、绿树、配电房、门岗、围墙等地上附着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