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02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西路康源商务公寓写字楼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852123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骏豪商务中心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759470H(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4日以(2019)皖16民终287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柏永生
审判员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