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759470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西路康源商务公寓写字楼3单元3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852123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5318.4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