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毫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6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韦小郢**。
法定代表人:郭建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扬,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金,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毫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西路康源商务公寓写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彭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毫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的纠纷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省高院及亳州中院的相关生效判决对此已有定论,深科源公司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二审法院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明显错误;案涉评估报告系由深科源公司单方委托作出,已经失效,程序违法,内容不真实,二审判决予以采信,明显错误,判决**公司支付工程返工费用缺乏证据证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在其上诉中均已提出,二审法院亦予以相应审理和裁判说理。关于重复起诉,在本案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关诉讼的民事判决认定深科源公司基于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可另行解决,本案二审判决认定深科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并无不当。关于评估报告的证明力,深科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该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该评估报告由深科源公司单方委托鉴定作出,但**公司原审中未提供证据反驳其鉴定结论,也未申请重新鉴定,二审判决未支持**公司关于案涉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证据规则。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张希宇
审判员  张华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