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终2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西路康源商务公寓写字楼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8521232L。

法定代表人:彭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骏豪商务中心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7594701H(1-1)。

法定代表人:郭建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扬,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未进行质量鉴定,一审在未知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情形下,依据深科源公司提交的案涉工程价值评估报告中返工费用及相关其他损失金额予以判决,依据明显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亳州市深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76元、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74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沙启峰

审判员  王艳东

审判员  黄战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