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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川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7627号之二
原告:合肥市川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附城社区大门村民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YPGJ8D。
法定代表人:梁照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韦小郢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7594701H。
法定代表人:郭建孝。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476号商住楼留地安置房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R8R91E。
法定代表人:郭蓉。
原告合肥市川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合肥市川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川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民事诉讼,属其意思自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川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4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市川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包 玲
人民陪审员  马法东
人民陪审员  徐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谌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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