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民初2367号
原告:王某,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宣,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张某,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城镇。
法定代表人:郑小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某,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金某、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存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梦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