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方绍和与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民初864号
原告:方绍和,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黄麓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绍和诉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绍和以其身体尚未完全康复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绍和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绍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本院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方绍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