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3民初1182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宝根,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和平,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生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何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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