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6273号
原告:安徽恒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71592W,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金鼎广场****。
法定代表人:俞书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业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678931482K,住所地临,住所地临泉县黄岭镇集南柿园v>
法定代表人:刘飞,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恒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恒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恒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恒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蓬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