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254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349号2幢3层H区3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则亿,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坚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25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徽省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245,610.7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价值1,245,610.76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