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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2020-5石龙路地块项目工程实施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50项裁量基准被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公示截止期: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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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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