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1财保8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桃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6240975B。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涡阳县交通运输局到期债权150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涡阳县交通运输局的到期债权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马玉才所有的位于涡阳县万象城北侧1幢513(不动产证号: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10894),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马玉才所有的位于涡阳县万象城北侧3幢502(不动产证号:皖(2017)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10973),查封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武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