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2852号
原告: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长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313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桃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624097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柱,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2020年6月15日,原告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40元,减半收取计7770元,由原告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