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1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街道三里新村22栋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观,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晖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民初8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